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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不要履行同居義務?
讀者詢問:
我太太想要離婚,但我不同意,所以兩個人一直沒有共識。有一天,她突然丟下小孩、不告而別,我想請問林佳怡律師,我可以提告我太太,要求她回家和我同住嗎?(讀者陳先生)
林佳怡律師回答:
一、夫妻負有同居義務:
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所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夫妻原則上有同居的義務。但是,例外情形若具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就不在此限。
而所謂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民事判決參照)。這些情形都是要就具體個案而定的!
讀者陳先生當然可以向陳太太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至於陳太太出庭後會不會向法官主張具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以及其主張是否有道理?到時候就需要由法官就個案具體情形判斷了。
另外,具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只是消極的抗辯權,不得據此積極提出要請求別居的訴訟(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7號參照)。
二、履行同居義務勝訴判決,不能強制執行:
如果陳先生告贏了,取得『履行同居義務』的勝訴確定判決,法律上為尊重個人的人格權,也規定這樣的判決當事人僅得請求履行,而無法要求強制執行(參照強制執行法第第128條第2項、司法院院解字第476號解釋)。
所以,若是訴訟後,陳太太仍舊不願回家,陳先生還是無法拿這紙勝訴判決向法院聲請對陳太太強制執行。
三、陳先生只能以此主張離婚:
應履行同居義務之人,若還是不按照法院判決履行同居義務,就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屬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
此時陳先生能做的,只有以此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是,若陳先生還是不想離婚,可能就必須透過法律以外的方式,與陳太太溝通,或是尋求諮商等相關協助,以修復夫妻間之感情(這就是所謂的清官難斷家務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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