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要幾天前跟老闆說?
讀者問:
我才來公司上班二個月,因為實在不適應公司的工作環境,所以決定離職。但是我跟老闆提離職時,老闆說我的離職必須要在一個月前提出,所以要求我繼續工作,要做滿30天才能離職。請問律師,老闆這樣的要求合法嗎?
林佳怡律師回答:
一、離職要幾天前跟老闆說?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二、老闆這樣要求合法嗎?
依照上述規定,因為讀者到職時間未滿3個月,依照法律規定,根本沒有預告期間的規定,所以未做滿3個月,不需事先預告即可離職。若是勞方與資方間的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但約定內容比《勞基法》保障勞工的規定更為嚴苛,這樣的約定就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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