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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婉鈺議員新聞,說明妨害公務罪要件

今日(106/11/29)最火熱的新聞,就是李婉鈺議員涉嫌妨害公務,經台北地檢署諭令五萬元交保。

相關新聞參考連結如下: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7170050.aspx  

本新聞涉及的法條,是刑法的妨害公務罪。

依照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是指: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5條第1項)。

或是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刑法第135條第2項)。

至於法條中何謂的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依照本件李婉鈺議員的新聞來看,以警察為例,警察之勤務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6種,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而「警察」因具有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偵查犯罪等多元任務,其職務之行使除查察、巡邏、臨檢、守望等抽象維持治安之職務外,尚包括執行具體個案勤務時所實施之職務行為(如執行交通指揮、交通違規舉發,或執行搜索、逮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之警察職權行為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內容可資參照。

至於過程中李婉鈺議員是否同時有涉嫌侮辱公務員?(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也是值得後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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