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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的裁判費?
讀者詢問:
請問律師,我要對我先生提告請求「離婚、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費」。但聽說提告者都要先給法院一筆「裁判費」。
請問律師,我提出請求離婚、監護權、扶養費訴訟,這樣訴訟的裁判費,總共是多少錢?
林佳怡律師回覆:
沒錯,若要打官司,提告者首先都要先給法院一筆所謂的「裁判費」(在非訟事件,則是稱為「聲請費」,但不論如何,性質都是訴訟費用的一種,大同小異)。
至於「裁判費」究竟是多少錢?就要看是什麼案件而定。
若是一般金錢糾紛的訴訟(例如提告欠錢不還、損害賠償、房屋租金、瑕疵擔保減少價金、欠繳管理費、給付薪資、給付資遣費等),是按照「請求金額的多寡」來計算裁判費。關於此點,可以參考我先前【打官司要不要花錢】這篇文章的內容。
簡言之,若是一般金錢糾紛的訴訟,就要看提告請求的金額是多少,來計算要給法院多少裁判費。這在司法院有一個計算的公式,讀者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詢: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但是,若不是一般金錢糾紛訴訟,而是「離婚、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費」訴訟,這時候要繳給法院多少錢?就不適用上面所提到的計算公式了。
因為各種請求的排列組合不同,所以分點說明如下:
一、若是單純提出「離婚」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二、若是合併提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人所稱之監護權)」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4,000元。
三、若是合併提出「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人所稱之監護權)+扶養費」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四、若是合併提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人所稱之監護權)+扶養費」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4,000元。
五、若是單純提出「給付子女扶養費」訴訟,就比較複雜,要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來計算聲請費。
關於【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以上,提供給各位讀者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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