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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的裁判費?

讀者詢問:

請問律師,我要對我先生提告請求「離婚、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費」。但聽說提告者都要先給法院一筆「裁判費」。

請問律師,我提出請求離婚、監護權、扶養費訴訟,這樣訴訟的裁判費,總共是多少錢?

林佳怡律師回覆:

 沒錯,若要打官司,提告者首先都要先給法院一筆所謂的「裁判費」(在非訟事件,則是稱為「聲請費」,但不論如何,性質都是訴訟費用的一種,大同小異)。

至於「裁判費」究竟是多少錢?就要看是什麼案件而定。

若是一般金錢糾紛的訴訟(例如提告欠錢不還損害賠償房屋租金瑕疵擔保減少價金欠繳管理費給付薪資給付資遣費等),是按照「請求金額的多寡」來計算裁判費。關於此點,可以參考我先前【打官司要不要花錢】這篇文章的內容。

簡言之,若是一般金錢糾紛的訴訟,就要看提告請求的金額是多少,來計算要給法院多少裁判費。這在司法院有一個計算的公式,讀者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詢: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但是,若不是一般金錢糾紛訴訟,而是「離婚、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費」訴訟,這時候要繳給法院多少錢?就不適用上面所提到的計算公式了。

因為各種請求的排列組合不同,所以分點說明如下:

一、若是單純提出「離婚」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二、若是合併提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人所稱之監護權)」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4,000元。

三、若是合併提出「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人所稱之監護權)+扶養費」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四、若是合併提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人所稱之監護權)+扶養費」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4,000元。

五、若是單純提出「給付子女扶養費」訴訟,就比較複雜,要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來計算聲請費。

關於【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
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以上,提供給各位讀者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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