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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讀者問:

我和先生離婚後,孩子歸我單獨監護,對方不願意一起分擔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林佳怡律師回覆:

一、父母離婚後雙方都仍有扶養孩子的義務:

很多人都會問律師,離婚之後若是約定由一方單獨監護,另外一方是不是就不用共同負擔孩子的扶養費?(*讀者若不知道什麼是「單獨監護」?什麼是「共同監護」?可以參考【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有什麼不同?這篇文章)

在這裡,林佳怡律師要嚴正告訴大家,這是錯誤的觀念喔!

父母就算離婚,不論是約定共同監護還是單獨監護,雙方對於子女同樣都仍是有扶養義務的!

除非父母雙方特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子女的扶養費,才有可能會發生願意承擔的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請求子扶養費的情形,但是,若是真的有這樣的約定,這種約定是不拘束孩子的,所以,孩子還是可以用自己名義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不要以為孩子告父母的情形很少見,林佳怡律師這幾年可是看了很多這樣的案例呢)。

二、離婚協議書可以將扶養費數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限記明清楚:

所以,為了避免未來訟爭,建議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就在離婚協議書上將子女扶養費數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限記載清楚(離婚協議書該怎麼寫,可參考【離婚協議書怎麼寫?這篇文章)。

三、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條件,該怎麼辦:

若是離婚協議書都已經註明清楚對方每月應付多少錢,事後卻又反悔不願意履行,此時該怎麼辦?

這時候分為兩種情形:

(1) 若離婚協議書「未經公證」:

不用太擔心,還是可以拿著離婚協議書去法院提告對方,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上之承諾。

通常法院也會以此為判決(除非有情事變更),若法院判決勝訴並且確定後,假使對方仍舊皮皮的不願意履行,勝訴的一方就可以拿著法院確定勝訴判決做為強制名義,去強制執行對方名下財產(要執行什麼種類的財產,由債權人,也就是勝訴的一方任選)。

(2) 若離婚協議書「有經公證」:

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子女扶養費」、「離婚贍養費」、「其他金錢給付」等三個部分,可以請公證人依照公證法第13條的規定辦理公證,此時就會發生對方若是事後反悔、不願意履行上面三個部分(請留意:只限上面提到的三個部分喔!),就可以直接持已經公證的文件,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而跳過提告訴訟的過程喔。

四、結論:

說來說去,其實重點還是就算夫妻離婚後,也是要盡父母的義務,不論監護權的狀態是什麼(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孩子既然從己身所出,就要做好父親、母親的角色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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