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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阿嬤能不能爭取孫子監護權?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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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爸爸、媽媽才是首要行使、負擔孩子權利義務的人。

(因為「行使、負擔孩子權利義務」這一句話實在太繞口,以下我將使用大家常聽到的監護權一詞來稱呼)

因此,爸爸、媽媽離婚時,阿公、阿嬤是無法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的!

我看過很多阿公、阿嬤,爭取孩子監護權的動作,比當事人本人還要積極,但事實上,法官通常還是以爸爸、媽媽的狀況為首要考量,而較不會去考量阿公、阿嬤的條件。我也遇過很多阿公、阿嬤,堅持要進入法庭與法官交談,或旁聽開庭情形,然而,幾乎都被我無情拒絕。

因為家事案件基於不公開原則,除非阿公、阿嬤是證人需要在法庭作證,否則是無法進入家事法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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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時候,爸爸或是媽媽若是對於孩子存有虐待、照顧不周等事實,阿公、阿嬤這時候就可以用利害關係人角色,為了孩子利益而站出來,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爸爸或是媽媽的權利。

 

不過,打這場訴訟,除了必須向法官證明爸爸或媽媽有何種虐待以及照顧不周的事實外,

 

更重要的是,若是法官只停止父母一方的親權,則當然會由另外一方繼續行使親權,而不是由阿公、阿嬤直接取代成為孩子監護人

 

只有在父母雙方都無法行使親權時,阿公、阿嬤才有機會跳出來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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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雙方都無法行使親權,法院在停止親權後,根據下列順序決定孩子的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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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只有在特定情況下(例如父母存在虐待或照顧不周),阿公和阿嬤才有機會作為利害關係人,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向法院聲請停止父母的親權,且只有在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時,阿公和阿嬤才能有機會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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