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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結束婚姻?
林佳怡律師最近接了很多婚姻諮詢,幾乎都是在詢問如何結束婚姻、離婚?
其實按照台灣法律,離婚的方式有二種:
第一、協議離婚:
如果婚姻雙方均無意願再維持婚姻,可以以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但協議離婚,必須要符合下列要件,婚姻關係才能合法消滅:
1、須以書面為之(即離婚協議書)。
2、須有2人以上離婚證人。
3、雙方須確實有離婚之真意。
4、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離婚訴訟
如果婚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就只能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是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情形,法官才有可能判准離婚。所以提出離婚訴訟時,必須在起訴狀內特別寫明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何種婚姻不能繼續維持之事由,並且檢附相關證據,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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