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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賠償請求範圍

甲駕車過失撞死A,﹝A有繼承人B<配偶>、C<子女>、D<子女>﹞

此時,A已經死亡了,故由其繼承人B、C、D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法條依據有: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2 條第1、2項、第194 條規定。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請求的項目

1.醫療費用{誰出的誰請求,例如是A於本件車禍發生後,即送至醫院急救,B為A支出醫療費用。}
2.喪葬費用{誰出的誰請求,例如A因急救無效,死亡,B為A支出納骨堂規費、殯葬費及治喪相關費用}
3.扶養義務{被害人A因對B<配偶>、C<子女>、D<子女>負有直接之法定扶養義務,費用計算,實務上常依「當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所定之扶養親屬免稅額為依據,年數則以被害人具有養贍能力之年齡與扶養權力人之統計上殘餘壽命為雙重認定」}
4.精神慰撫金{基於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身分得請求,例如因為B<配偶>、C<子女>、D<子女>是配偶跟子女,即可請求!至於數額的部份,因為精神慰撫金是抽象的,所以由請求人,依損害、考量裁判費、法院先例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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