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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離婚?
最近接到很多有關於離婚要怎麼辦理的諮詢,幾乎都是在詢問,要怎麼什麼文件?真的要兩個證人嗎?找不到可以嗎?什麼人都可以當證人嗎?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寫好了要去哪裡登記?寫好了,但對方又反悔,不一同去辦理,效力如何?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我們可以知道,離婚要件有三個:書面、兩人證人簽名、戶政機關登記。
雖然三要件看似簡明,但實務上,確實曾經發生過,不少爭議。介紹如下:
一、證人除了簽名以外,還要「親自」確知雙方均有離婚的真意!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字第107號: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證人,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因此,兩造之協議離婚,經證人於看過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所傳之簡訊,確知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後,始於兩願離婚書上之證人欄簽名蓋章;而雙方嗣後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顯有離婚之意願,已生兩願離婚之效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3號:證人於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而在書面上簽名,經當事人持往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即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78號: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旨在確實證明當事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抑勒或受騙。是以此項證人應須有行為能力並親自在場,而願為證明者為限,既係不可代替,自不容授權他人代理而為證明。
二、證人可以分別簽,也無需一同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但一定要「親自」確知雙方均有離婚的真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6號:民法第1050條規定...其所以規定須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旨在確實證明當事人有離婚之合意,而無抑勒或欺瞞情事。又證人在兩願離婚證書上之簽名或蓋章,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同時為之...。
三、雙方+兩位證人都在兩願離婚證書上之簽名或蓋章後,但一方又反悔,不一同去辦理,效力如何?不生離婚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6號:若當事人兩願離婚,祇訂立離婚書面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他方自無提起離婚戶籍登記之訴之法律依據。
四、離婚「書面」,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明確特定出人別﹝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同意離婚字句即可。
各戶政事務所亦有「離婚協議書」範本可供下載。或請律師協助撰擬離婚協議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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