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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能不能和女婿(或媳婦)爭取孫子監護權?

答案:是可以的

一、如何爭取?

(一)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二)第1094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三)所以,如女婿(或媳婦)確實對於小朋友有虐待以及照顧不周之事實,依法可以先由祖父母提出停止女婿(或媳婦)監護權之聲請(但須向法官證明女婿(或媳婦)有何種虐待以及照顧不周的事實),並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給次順位的祖父母。

二、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之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二)所以,如果提出改定監護權事件,會在未成年子女戶籍地或居住地的法院進行

三、要檢什麼文件給法院?

(一)聲請書。

(二)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

(三)利害關係人聲請時,其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四)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之證明資料。

(五)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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