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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發文,會不會構成毀謗或公然侮辱?

現代人習慣在個人臉書或部落格上抒發心情,但有時文章內容可能會有觸法之疑慮,不可不小心。

近日時常接到自己客戶來電諮詢,表示在FB上看到有人指述不實之事情,疑似構成侮辱或毀謗人格,請教我應該如何處理?

其實,只要在網路上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或是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當然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統稱妨礙名譽)。這時候被害人,可以在發現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以保障自己權益。

另外,曾有人提出疑問,認為某些網站或論壇(例如BBS),需要註冊特定帳號才能進入網頁,這樣是否仍構成刑法上所謂之「公然」?針對這個問題,目前司法實務是採肯定見解。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上易字一四五八號判決就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信區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且誹謗罪亦不以公然為成立要件。從而被告所辯,無礙其罪責之成立」。

 此外,縱使發文者沒有指名道姓,但只要從內容來看,可以推知該人為何人,還是會構成妨害名譽。這時候就建議趕緊諮詢律師,並保存證據,讓法律來幫您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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