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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在台灣,要如何離婚?方法只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判決離婚,相關程序和要件,可參考林律師之前文章:《離婚,該如何辦理?》

而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由至少二名離婚證人簽名後,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婚姻關係才會消滅。 

至於「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撰寫?律師建議,請務必小心謹慎。因為雙方的約定,將來都必須依靠這紙離婚協議書來證明,所以若是雙方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或財產分配有特別約定或特殊考量,就建議千萬不可貪圖方便直接到訪間或戶政機關購買制式的離婚協議書,而是必須依照自己的情形「客製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

林律師就曾經接到一件個案,因為當初客戶和配偶談離婚時,對方同意每月給付新台幣十萬元的贍養費,並且要給付長達二十年。但簽字離婚時,客戶貪圖方便,直接上網下載「制式化的離婚協議書」,卻忘記將贍養費的約定記載在書面上,結果事後對方反悔不認帳、不付款。客戶一毛錢都沒收到,,卻苦無證據可以提告,真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一般來說,撰寫離婚協議書時,需要特別注意下列事項「子女監護權」、「探視權(包含探視方法、期間)」、「扶養費」、「贍養費」、「夫妻財產分配」、「夫妻債務之負擔」,以及「雙方是否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等。

以上事項若是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清楚,將來就只好透過離婚訴訟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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