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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歸對方,是不是以後就看不到孩子?
林佳怡律師在處理離婚事件過程中,常常會聽到離婚後的當事人詢問:「監護權歸對方,是不是以後就看不到孩子?」或是「監護權歸我後,我可不可以不要讓對方來探視小孩?」
其實,以上觀念都是「錯誤的」!
以法律層面來說,「監護權」和「探視權」是兩件不一樣的事情,必須分開來看。
雖然監護權單獨歸屬於一方(即所謂的「單獨監護」),但是未享有監護權的另一方,仍然有與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探視權」。
所以監護權就算歸屬對方,另外一方當然還是有探視孩子的權利!
至於該如何探視子女?時間?方式?地點?
原則上法律都尊重父母的決定,所以由父母自己私下協議即可,法律不介入干涉。
但是,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利益的時候,此時任何一方就可以訴諸法律,請求法官來決定。
而一旦法官所決定的探視方式,在法律上來說是具有強制力的,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沒有履行法官的安排,或是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則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強制要對方履行,如果對方仍舊不履行,法院甚至可以拘提、管收或處罰對方喔(金額: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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