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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韓星始源愛犬咬傷鄰居一案,說明飼主的法律責任
一、相關報導:
可參《自由時報網頁》,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229938
二、法律規定:
動物保護法(動保法)第7條規定: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
「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
「危險性犬隻指以下品種及與其混血之犬隻:(一)比特犬(PitBullTerrier):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PitBullTerrierorAmericanPitBull)、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Bull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StaffordshireTerrier)。(二)日本土佐犬(JapaneseTosa)。(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Mastiff)。(四)阿根廷杜告犬(DogoArgentino)。(五)巴西菲勒犬(FilaBraziliero)。(六)獒犬(Mastiff):西藏獒犬(TibetanMastiff)、鬥牛獒犬(BullMastiff)、義大利獒犬(CaneCorso)、波爾多獒犬(DoguedeBordeaux)。」、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1、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2、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民法第190條規定: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法律上要求飼主對動物管理要負相當之注意義務。
三、說明:
飼主對於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需要負責!!
另就有攻擊性及危險性之犬隻,法律規定飼主要繫上牽繩、配戴口罩(其餘犬隻則無)。但縱使沒有強制要求繫上牽繩、配戴口罩隻,飼主依法仍須對犬隻加以監督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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