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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制度簡介
最近很多人在諮詢林佳怡律師什麼是『緩起訴』。為了讓大家更知悉緩起訴這個制度的內容,我特別上網搜尋相關文宣,發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網站對於緩起訴制度,有詳細且豐富的介紹。
以下特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網站中關於緩起訴制度之介紹,引用如下,供大家參考:
網址地址:http://www.mlc.moj.gov.tw/ct.asp?xItem=325326&CtNode=34974&mp=014
緩起訴
前提:
監獄應該是用來關真正需要與社會隔絕的受刑人,可是目前每年進入監獄的受刑人有超過六成,將近1,6000人,是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的輕刑犯。
坐牢並不是讓他們自新的好方式,給他們一個懺悔的機會,開闢一條自新的道路,讓他們用實際的行動彌補社會及被害人,使被害人的損失儘速補償,使社會的秩序儘速恢復,讓這些一時犯錯的人儘速重新面對新生活,這就是緩起訴制度的意旨………
- 什麼是『緩起訴』制度?
檢察官對於已經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在一定之條件下,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如被告信守承諾,在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亦即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
例如:被告表示願意悔改,也願意參加社區服務,如果檢察官也同意,就可以對他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期間由檢察官決定,如果定為一年,並命被告在此一年期間內,應去做一定時數的協助獨居老人打掃居家環境的工作,則在此一年期間內,被告不但應完成一定時數的社區勞務工作,且不得再犯罪,違反其任何一項,檢察官就可以撤銷他的緩起訴處分。如果履行勞務完畢且一年內都沒有再犯,就不用面對本罪的任何刑事制裁,也不會留下任何前科紀錄。
法律優先保護良善,重視人權,在社會公益的基礎上,讓初次犯錯的人以更好的方式補償社會。
- 為什麼要採行『緩起訴』制度?
讓犯輕罪之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且讓他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
犯行的嚴重程度,如果超過了國家社會的負荷,則不適用於緩起訴制度。
- 那些案件可以『緩起訴』?
除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不得適用緩起訴制度外,其餘均可。
誰在自新的路上享有路權?檢察官會詳細的評估犯錯者的背景。
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前要考慮那些因素?
檢察官須參酌被告的:
犯罪情狀:
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手段。
犯人個人狀況:
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後的態度。
對社會的影響: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整體社會公眾的利益。
在緩起訴制度下,犯錯的人有必需履行的義務,和不可逾越的限制。
緩起訴期間檢察官會命被告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有那些?
向被害人道歉。
立悔過書。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完成創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自新的道路不會以永遠暢行,一但出現變數,將隨時封閉。
何種情形下檢察官會撤銷緩起訴處分?
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另犯其他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且此一犯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被緩起訴處分前,曾經故意犯其他的罪,而該罪在緩起訴期間內被法院宣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不遵守檢察官命其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檢察官會決定這條自新的道路有多長,犯錯者必須依循法律的規範,才會找到出口。
- 緩起訴的期間有多久?
緩起訴之期間為最少一年,最多三年,也就是在這一到三年內被告必需遵守檢察官要求他應遵守的事項,且不能再犯罪。
「緩起訴」制度,是一項考慮周詳的司法政策,讓國家、社會、被害人、被告均蒙其利。
- 緩起訴制度有何好處?
緩起訴期間經過後,如沒有被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構成再審原因時,檢察官不得行再起訴。
被告不會有前科紀錄。
被告、告訴人、證人不需要再跑法院。
有助被告及早自新,恢復正常的生活及正當的工作,並減少因涉訟所帶來之不便及困擾。
被告可以服務社區、賠償被害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彌補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被告並可接受戒癮治療及心理輔導,解決自身的困擾。
被害人不用上法院就可獲得被告之賠償、道歉。
在社區方面則可以有更多的人力來執行社區的服務工作。
國家可以省下更多的訴訟資源,投注在重大犯罪的偵辦及審理上,也可以將寶貴的監獄資源用在真正的重刑犯身上。
所以緩起訴制度,是一項使國家、社會、被害人、被告四者均蒙其利的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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