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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者的法律處罰?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悲傷的案例......
這是關於一對已婚夫妻,姑且稱呼他們為阿偉和小美。
阿偉和小美本來是一對幸福美滿的夫妻,但是有一天,阿偉發現小美在跟別的男人聊天,心理不平衡的他開始調查小美,最後發現小美竟然跟別的男人有了外遇!
阿偉當然十分憤怒,但他也知道這樣的事情並不是只要生氣就能解決,於是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小美賠償他的精神損害。
阿偉在訴狀中指出,小美的外遇行為讓他心情不佳,工作效率大減,還失眠到半夜三更。他說,這些情緒上的困擾讓他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極大的影響,而且還要負擔心理治療的費用。最後,法院判定小美需賠償阿偉20萬元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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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者偷吃會被法律處罰,這一點依照目前多數法官見解,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已經不是透過刑法來處罰
#通姦除罪化
西元2020年5月通姦已被除罪化,通姦不再是刑事犯罪,不能再以刑罰方式追究通姦者的法律責任
(不過在除罪化之前,法律規定通姦罪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民事賠償
現在可以處罰的方式,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如果你有配偶而與第三人來個肉體或心靈出軌,另一半(配偶)是可以要求賠償精神上的損害,而且可以自由選擇提告的對象,可以選擇告你,或是告那位第三人,甚至兩個都告,全看受害人的意願
另外,目前多數法官見解是,出軌不限於發生性關係,只要是超過一般朋友的社交行為、逾越社會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都有可能成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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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師就曾經處理過這樣的案件,丈夫發現太太在外有男朋友,但手上的證據僅有他們兩人在臉書上的「臉貼臉照片」,最後的結局,法官一樣認定太太和第三人需要賠償丈夫。
這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提出民事訴訟求償的時間,是從知悉這件事情開始起算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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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件事情:
台北地院近年有一位法官,因為有不同見解而曾駁回元配的民事訴訟。這一件事情在當時引起輿論譁然,不過這位法官的見解,現在還算是少數見解,未來實務上會如何發展,還是需要多加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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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可以證明配偶與他人外遇,那麼這也可以成為主張離婚的重要證據。
另外,若因外遇導致法院判決離婚(需經由法院判決離婚,而非協議離婚),則被害人「或許可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為什麼說「或許可能」呢?
因為依照現在法律的規定,是要求被害人對於雙方婚姻無法繼續維持這一件事情,要「完全無過失」!
這點觀察各地法院法官的判決,是具有相當高的難度,對於被害人來說,相當具有挑戰性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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