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外遇者的法律處罰?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悲傷的案例......

這是關於一對已婚夫妻,姑且稱呼他們為阿偉和小美。

阿偉和小美本來是一對幸福美滿的夫妻,但是有一天,阿偉發現小美在跟別的男人聊天,心理不平衡的他開始調查小美,最後發現小美竟然跟別的男人有了外遇!

阿偉當然十分憤怒,但他也知道這樣的事情並不是只要生氣就能解決,於是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小美賠償他的精神損害。

阿偉在訴狀中指出,小美的外遇行為讓他心情不佳,工作效率大減,還失眠到半夜三更。他說,這些情緒上的困擾讓他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極大的影響,而且還要負擔心理治療的費用。最後,法院判定小美需賠償阿偉20萬元的精神賠償

----

外遇者偷吃會被法律處罰,這一點依照目前多數法官見解,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已經不是透過刑法來處罰

#通姦除罪化

西元2020年5月通姦已被除罪化,通姦不再是刑事犯罪,不能再以刑罰方式追究通姦者的法律責任

(不過在除罪化之前,法律規定通姦罪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民事賠償

現在可以處罰的方式,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如果你有配偶而與第三人來個肉體或心靈出軌,另一半(配偶)是可以要求賠償精神上的損害,而且可以自由選擇提告的對象,可以選擇告你,或是告那位第三人,甚至兩個都告,全看受害人的意願

另外,目前多數法官見解是,出軌不限於發生性關係,只要是超過一般朋友的社交行為、逾越社會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都有可能成立損害賠償

---

林律師就曾經處理過這樣的案件,丈夫發現太太在外有男朋友,但手上的證據僅有他們兩人在臉書上的「臉貼臉照片」,最後的結局,法官一樣認定太太和第三人需要賠償丈夫。

這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提出民事訴訟求償的時間,是從知悉這件事情開始起算二年。

---

補充一件事情:

台北地院近年有一位法官,因為有不同見解而曾駁回元配的民事訴訟。這一件事情在當時引起輿論譁然,不過這位法官的見解,現在還算是少數見解,未來實務上會如何發展,還是需要多加觀察。

---

#離婚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可以證明配偶與他人外遇,那麼這也可以成為主張離婚的重要證據。

另外,若因外遇導致法院判決離婚(需經由法院判決離婚,而非協議離婚),則被害人「或許可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為什麼說「或許可能」呢?

因為依照現在法律的規定,是要求被害人對於雙方婚姻無法繼續維持這一件事情,要「完全無過失」

這點觀察各地法院法官的判決,是具有相當高的難度,對於被害人來說,相當具有挑戰性的喔。


想了解更多或要找律師嗎?

請點選這裡取得律師聯繫喔→ https://www.law9958.com.tw


延伸閱讀:

 

 

arrow
arrow

    林佳怡好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