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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失智症,是否要聲請監護宣告?

是否要聲請監護宣告

失智症監護宣告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因為監護宣告是一種法律程序,可以用來確定一個人是否需要監護人照顧其個人和財務事務。在某些情況下,失智症或認知功能障礙可能是監護宣告的主要原因之一。

當一個人因失智症或認知功能障礙而無法有效管理自己的生活和財務事務時,家屬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

 

什麼是監護宣告?

法院會審查相關證據(包括醫學報告、相關證詞),並囑託醫生為精神或心智狀況鑑定,以確定該人是否具有無行為能力,以及是否需要指派一名監護人,來代表受監護宣告人維護自己的利益。

一旦監護宣告獲得批准,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監護人,將負責照顧其日常生活需求、醫療護理和財務事務等。

 

監護宣告開始的原因?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1項)。

受監護宣告的人在法律上是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是無效的

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民法第75條),將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所以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一切的意思表示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監護人就是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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