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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1.管轄法院:

應向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2.聲請權人: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民法第14條)。

3.以書狀提出聲請:

監護宣告需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不可僅以口頭提出聲請。
監護宣告聲請狀內,應表明聲請監護宣告的原因(例如目前狀況已達精神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程度),並檢附戶籍謄本、受監護人之親屬系統表相關證據(例如診斷書)、說明受監護人固定就診醫院之名稱及地址,並請求法院囑託醫院做精神鑑定

此外,如果親屬間有推舉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請一併將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同意書,檢附於書狀中。

4.法院聲請費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5.法院流程

聲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後,法院會安排鑑定時間,囑託醫院對受監護宣告之人進行鑑定,聲請人並應依醫院之通知繳納鑑定費用。

6.是否裁定監護宣告及選任監護人:

醫院鑑定後,法院會決定是否准予監護宣告(留意:有些法官會在下裁定前開庭,有些不會)。
如果法院為監護宣告裁定,會同時指定適當之人(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7.囑託登記

另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民法第1112-2條)。

 


 

以上是對於監護宣告的相關資訊,如果您有相關需求和疑問,歡迎與林佳怡律師聯繫或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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