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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什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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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什麼效力?
調解,其實有兩個管道,一個是向法院聲請調解,另一個則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以在此先跟各位介紹!
流程如下:先向調解委員會填寫聲請調解書→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27條、28條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10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 Oct 05 Sun 2014 10:07
住戶們都很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老是跨不過,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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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們都很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老是跨不過,該怎麼辦!?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高決議機關。有關於公寓大廈重要事項皆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實務上常發生的困境是,住戶們都很忙或出席意願低,所以造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老是跨不過,導致許多重要事項無法決議、懸而未決。所以實務上最常見的做法是以發放出席禮卷或折抵管理費方式鼓勵出席,以達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能達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所規定之「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門檻。
但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有除外規定「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也就是說,可以透過修改規約之方式,降低出席及表決門檻以解決上述之現實窘境。例如改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這樣至少就可以解決出席率過低之情形。
這個解釋是依法律條文之文義解釋而來,所以一開始王律師抱持存疑之態度,因為假如依照這樣解釋方法,那何必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假決議制度?因為假決議即是用來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跨不過之情形。所以王律師法律見解是第31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之規定,應該是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規約另有規定高{嚴格}於2/3、2/3、3/4規定者,從其規定。」。
- Jan 31 Sun 2016 14:25
刑事案件,是不是只要對方撤回告訴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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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不是只要對方撤回告訴就沒事了?
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常遇到我們律師已經幫當事人談成和解,但當事人以為只要對方撤回告訴就會一切沒事。
其實,說得精確一點,因為刑事案件分為「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所以雖然對方撤回告訴了,也會因為他提告的案件是「告訴乃論罪」或是「非告訴乃論罪」,而產生不同的結果。
在告訴乃論罪的情形:因為告訴乃論罪(最常見是因為車禍所涉及到過失傷害罪),單純侵害到被害人個人法益,所以法律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只要被害人願意撤回告訴,法院就會不受理(不受理判決),所以這時候的確只要對方撤回告訴就會沒事了。
- Sep 13 Tue 2016 20:43
如何查得車禍肇事者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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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得車禍肇事者的地址?
車禍事故發生後,若被害人有受傷,依法自得對肇事者提出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等刑事告訴,以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備註1】【備註2】。
但是,當被害人找律師,希望我們律師幫忙提告時,卻往往因為不知道肇事者的地址而苦惱。因為在交通事故報案三聯單或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至多只會記載肇事者的「車牌號碼」及「聯絡電話」,並不會記載肇事者的「地址」。然而,若要對肇事者提告,除了肇事者的姓名以外,「地址」是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也因此沒有了肇事者「地址」,將會造成提告的困難度。
所以,被害人此時往往會再跑回去詢問當時做筆錄的交通大隊,希望承辦員警能夠提供肇事者個人資料。但是,大多時候會被交通大隊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以個資不能洩漏為由給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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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之住戶老是不繳管理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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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之住戶老是不繳管理費怎麼辦?
因為近日接受法顧客戶的法律諮詢,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是公寓大廈的管委會,有一住戶老是不繳管理費,無給職管理委員只好三番兩頭跑法院請求給付管理費(PS:因為委任律師又不划算),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方式可以治本!?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