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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之住戶老是不繳管理費怎麼辦?
因為近日接受法顧客戶的法律諮詢,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是公寓大廈的管委會,有一住戶老是不繳管理費,無給職管理委員只好三番兩頭跑法院請求給付管理費(PS:因為委任律師又不划算),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方式可以治本!?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二、同法第22條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王律師:這個法條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住戶兩期以上管理費未繳,管委會先書面催告,訴請法院起訴。然後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以後,持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後假如住戶再度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即可以依22條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第22條可以說是治惡鄰條款,因為一個不好的住戶,很有可能會影響社區的生活品質,嚴重則會影響到該社區的房價。所以實務上,在2013年桃園地院即有住戶常喝酒咆哮並毀損公物,管委會要求其改善未果,判決住戶須從住處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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