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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官司中的暫時處分

讀者詢問:

我和先生已經離婚,孩子的監護權本來是先生的,但我想要爭取,所以現正在打監護權的訴訟中。但是,我發現先生似乎打算帶著孩子出國定居。若是真的,就算我爭到監護權,也擔心孩子已經被帶出國,沒有辦法找到小孩。請問律師,現在的我該怎麼做?

林佳怡律師回答:

一、可以在訴訟中聲請暫時處分:

為避免發生不可回復或嚴重的損害,建議讀者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通常,訴訟會進行數個月之久(甚至數年),所以若是訴訟期間發生了緊急事由,為了避免不及時處理,將來可能會發生無法彌補的損害,所以《家事件事法》第85條特別規定,當事人可以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或法院依職權為適當的暫時處分,讓法院先暫定一個狀態,以免當事人的請求將來難以實現。

二、在監護權官司中,可以聲請哪些暫時處分?

在爭取監護權的案件,依照《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規定,父母親一方若有需要,可向法院聲請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1)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2)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3)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4)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5)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6)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7)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8)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三、聲請暫時處分,有什麼條件?

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聲請暫時處分的前提,一定是必須已經有訴訟了!不可以在沒有本案訴訟的狀況下,單獨提出暫時處分之聲請。

四、讀者本件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暫時限制對方攜帶小孩出國。

【參考法條】:

家事件事法第85條規定:

「(第1項)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第2項)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3項)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第4項)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5項)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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