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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證人作偽證,被害人得否提起自訴?
林佳怡律師回答:
證人作偽證,因為偽證所直接侵害者,法律上認為是國家法益,所以目前司法實務上認為被害人無法提起『自訴』,否則,法院會直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考資料:
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而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係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又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必其人之法益由於犯罪行為直接所加害,若須待乎他人之另一行為而其人始受損害者,即非因犯罪直接所受之損害,不得提起自訴,至個人與國家或社會,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該被害之個人,固亦得提起自訴,但所謂同時被害,自須個人之被害與國家或社會之被害由於同一之犯罪行為所致,若犯罪行為雖足加國家或社會以損害,而個人之受害與否,尚須視他人之行為而定者,即不能謂係同時被害,仍難認其有提起自訴之權,於他人刑事被告案內為證人、鑑定人、通譯之人,在審判或偵查時,依法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固足使採證錯誤,判斷失平,致司法喪失威信,然此種虛偽之陳述,在他人是否因此被害,尚繫於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採信其陳述與否而定,並非因偽證行為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即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所稱之被害人並不相當,其無提起自訴之權,自不待言,司法院院字一三0六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二十六年度渝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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