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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貨抵債,有無違法?
問:有人欠我錢,我知道債務人(欠錢人)在經營商店,我可不可以直接到他的店裡搬貨物以抵償他欠我的錢(以貨抵債)?
林佳怡律師回答:萬萬不可以!擅自搬貨、以貨抵債之行為恐會涉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強制罪(亦即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而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罪,若經債務人報警,不僅將可能面臨後續檢警偵辦程序,若是搬貨過程就被發現,還可能被警察依『現行犯』規定,當場直接逮捕!到最後,明明是借錢而求償無門的受害者,反倒在法律上理虧。
所以,若有人欠款,我還是建議大家要走合法求償管道,例如:聲請支付命令(相關內容可以參考另篇文章:『律師推薦,對於欠錢不還可以採取的法律動作』)、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待取得法律上所謂的執行名義後(例如:確定勝訴判決、確定支付命令),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亦即到時就可以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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