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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的要件?確認代筆遺囑無效?
讀者張先生詢問:
父親往生後,我們兄弟姊妹才發現父親財產都被過戶到大哥名下,向大哥提出疑問,大哥反而拿出一份我們完全沒看過的代筆遺囑,主張這些都是爸爸的遺願。
請問律師,什麼是代筆遺囑?若我們其他兄弟姊妹認為這份遺囑有問題,可以向法院提出什麼訴訟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林佳怡律師回覆:
所謂代筆遺囑,是指遺囑人需要依照民法第1194條所規定之方式,作成代筆遺囑,其方式如下︰
1、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其中一人兼為代筆人。
2、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代筆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3、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另外,做成代筆遺囑,還要注意下列事項︰
1、遺囑人若是不能簽名,應按指印代替簽名(民法第1194條)。
2、見證人須能自己簽名,且見證人資格須不違背民法第1198條之限制(亦即,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均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3、遺囑之內容不得侵害到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所謂特留份,是指民法第1138、1141、1144、1187、1223條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如果讀者認為代筆遺囑有疑慮,欠缺上述法定要件者,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代筆遺囑無效之訴訟』。若獲得勝訴確定判決,這份代筆遺囑就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到時就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去分配父親遺產給各繼承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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