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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16 Wed 2016 00:24
撿錢拒還,恐觸侵占罪-本文摘自蘋果日報
- Mar 13 Sun 2016 00:00
林佳怡律師推薦: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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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在台灣,要如何離婚?方法只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判決離婚,相關程序和要件,可參考林律師之前文章:《離婚,該如何辦理?》
而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由至少二名離婚證人簽名後,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婚姻關係才會消滅。
至於「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撰寫?律師建議,請務必小心謹慎。因為雙方的約定,將來都必須依靠這紙離婚協議書來證明,所以若是雙方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或財產分配有特別約定或特殊考量,就建議千萬不可貪圖方便直接到訪間或戶政機關購買制式的離婚協議書,而是必須依照自己的情形「客製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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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欠錢不還,如何防止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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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欠錢不還,如何防止脫產?
民事官司,短則數月之內可以結案,長則可能纏訟數年之久。但不論時間長短,若是好不容易打贏了官司,卻發現債務人(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已經脫產,這時等於花了時間、精力,換來的只是法官的勝訴判決,實質上卻無法得到任何賠償,不論任何人遇到此事應該都會非常氣憤。
所以,法律為了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造成債權人事後求償無門的窘境,特別制定了『暫時保全制度(假扣押、假處分)』,讓債權人可以在取得勝訴判決之前,就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而上述的假扣押、假處分程序,向法院聲請的時機不限於訴訟後,即使還沒有提出訴訟,也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而實務上,大多數的人也確實是利用「訴訟前」就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對方的財產,以免起訴後打草驚蛇,造成對方提高警覺、提前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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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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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應如何處理,我想是每對離婚夫妻最關心的問題。不過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了解現在現行法律對於離婚相關事宜是如何規範的。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另外,民法第1055條之1再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Feb 21 Sun 2016 23:17
離婚後,如何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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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因林佳怡律師前篇文章:《離婚後,可以將孩子改為母姓嗎?》獲得烈烈迴響,許多人詢問究竟該如何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所以再續作本篇文章,讓讀者更清楚夫妻離婚後,究竟應該如何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本文僅以夫妻已離婚為前提,請讀者留意)
依照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